福州烟花爆竹禁放地点介绍

更新:2024-01-16 1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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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全市禁放地点为:

  1、文物保护单位;

  2、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3、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辖区内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10、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限放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以下简称五区限放区;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福州违规燃放鞭炮处罚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者违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样的烟花是可以放的呢?

  限制燃放区限燃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燃放有什么注意事项?

  禁止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禁止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欢迎拨打110或者12345举报非法储存、运输、无证经营、超规格品种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请到烟花爆竹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 做知法守法公民,放合法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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