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形式+对象

更新:2024-06-05 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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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人才住房保障形式主要有5种:人才购房补贴、人才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贷款贴息、人才租赁住房、人才租赁补贴。其中,人才购房补贴、人才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贷款贴息属于购房政策;人才租赁住房、人才租赁补贴属于租房政策。

  购房政策只能选择一种享受,租房政策可选择其中一种享受,两种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温馨提示

  享受租房政策的可再申请享受购房政策,但购房后应退出租住的人才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现行有效的省、市、县各级其他人才住房政策,除政策规定可叠加享受的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人才住房保障面向以下人才提供:

  1型保障对象: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类人才;

  2型保障对象:福建省高层次B、C类人才,福州市第一层次人才(D类);

  3型保障对象:福州市第二层次人才(E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人才;

  4型保障对象: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5型保障对象:2020年10月27日以后引进的福州市第三层次人才(F类)、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职业资格技能人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

  保障对象学历、职称、业绩等条件达到新层次的,经申请认定后可按新层次住房标准予以保障。

  人才以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申报,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就高享受一次。

  保障对象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障对象应在我市市属用人单位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区属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要求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福州市市级或四城区财政收入)工作,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落户。其中,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均须为市属或四城区区属单位。人才保障家庭应在我市四城区无自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商品住房买卖行为;申请家庭为离异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

  (二)省高层次特级人才、我市工作的省市引进生、科级行政挂职博士不受用人单位及社保缴交的属地限制,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分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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