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2批福州鼓楼区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人名单公示

更新:2024-06-20 17: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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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拟登记保障资格申请人的公示

  根据福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相关政策规定,现将经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初审、公示,鼓楼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2024年新一轮第12批拟登记保障资格的2户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6月11日起共计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保障资格有异议的,涉及收入方面问题,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向鼓楼区民政局举报,其它方面问题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向鼓楼区房管局举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保障资格。

  电话:鼓楼区房管局:87525521;鼓楼区民政局:87713282。

  附件:福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拟登记保障资格申请人公示名单(鼓楼区2024年新一轮第12批).xlsx

      

  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公租房申请条件

  符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租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榕政办规〔2022〕6号)(>>点击查看 )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居住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家庭(含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台港澳同胞),应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中心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指的是申请前12个月在我市中心城区连续工作和持续收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3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5.3万元,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居民户籍,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在本市中心城区稳定就业且在本市中心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取得中心城区居住证。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3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4.家庭成员自有车辆购车款(含税)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辆排量达2.4L以上(含)或2.0T以上(含)的(含申请前12个月转让的车辆);自有车辆达两辆以上(含)的,所有车辆的购车款与排量合并计算。

  以上申请家庭成员指的是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包括申请人的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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