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工医保断缴后继续参保方法介绍

更新:2024-08-08 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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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参保人员中断职工医保关系,如何接续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统一的中断补缴、等待期和相应待遇政策规定,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

  2.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即为中断缴费),暂停其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 3 个月的,视为自动停止职工医保关系,在重新申请续保缴费后,才可恢复职工医保关系。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关系,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医保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中断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含)的,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中断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可选择放弃补缴,中断前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退休时予以累计计算。

  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重新接续参保时,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 3 个月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 50%支付;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 6 个月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 50%支付。

  根据《福建省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等累计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应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和单位缴费)由单位或职工负担。

  四、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达不到25年,又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不再记入,并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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