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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有以下几个途径:首先,与产权人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直接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其次,也可以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选择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模块办理。
再者,属于租赁住房的,还可以登陆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在完成合同网签的基础上进入“一站式”服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模块办理。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分割出租、住宅间室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还应附出租房屋平面图并标识分割出租、间室出租的房屋部位、面积)、同意转租证明(适用于转租情形,房屋租赁合同内已有同意转租条款,无需提供该证明)、共有权人同意出租证明(适用于有共有权人的情形,共有权人均已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章的,无需提供该证明)。
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主要审查哪些事项?
1.审查租赁房屋是否具有不得出租的情形,如,属于违法建筑的、被依法查封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情形等等;
2.审查转租人转租房屋的行为是否经过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3.审查共有房屋的出租人是否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是否具有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4.审查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租赁信息是否完整;
5.属居住房屋的,审查房屋是否符合居住要求,包括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除外),其中属住宅性质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