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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富阳区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其他县(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铁路职工在本人及配偶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单位未安排职工单身宿舍且租赁住房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本省户籍);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非本省户籍);
5.享受城镇最低社会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