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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经杭州市认定的A、B、C、D类人才,A类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B、C、D类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申请对象条件
A类人才实行“一人一议” ,B、C、D类人才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3年(含)以上或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萧山区营业执照( 担任法定代表人) 和公司近半年(含) 以上完税证明。
②持有萧山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 红卡” ) 或经市人才分类认定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户籍人才。
③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的通知》 ( 市委办发〔2014〕77号) 文件出台前一年( 即2013年10月21日) 至申请之日期间在萧山区无住房,且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缴入萧山区金库的各类企业。
②事业单位:在萧山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单位。
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萧山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萧山区政府2017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其他
(1)A类人才购房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B、C、D类人才购房补贴分2年发放,第一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50%,第二年年审通过后发放剩余的50%,年审条件及流程与首次发放相同。
(2)申请人购买住房的总价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以购房总价金额作为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3)高层次人才已享受安家补助(含配套经费)政策的,其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应扣除已享受安家补助(含配套经费)金额。
(4)符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全市范围购房,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申请人自购房补贴首次发放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5)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在萧山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服务年限的要按相应比例扣减。
(6)申请购房补贴时符合以下3种情形的,原有或已有住房不纳入核定范围:
①人才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萧山区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且人才在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
②在2013年10月21日(含)之后引进萧山的人才,从2013年10月21日(含)到引进之日期间无房,但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在萧山区仅购买一套住房的
③人才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2年的
(7)“ 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是指申请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未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8)萧山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以及出站后留萧的博士后人才按照萧山区的博士后政策享受资助,不重复享受本文件中的购房补贴。
(9)本办法发文前已取得萧山区购房补贴资格的高层次人才,按原相关文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