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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日起,杭州萧山区公租房受理审核工作做出新调整,包括申请条件、办理时限、核查范围等方面,详情请见正文
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分以下四类: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4386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房;
4.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69480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我区公租房申请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大学毕业生),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我区《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2.申请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4386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3.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69480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房;
5.申请人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我区住房公积金或我区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我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6.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7.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拥有2套(含)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我区公租房申请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我区《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2.申请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4386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3.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69480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房;
5.申请人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我区住房公积金或我区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我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6.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7.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拥有2套(含)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我区公租房申请规定的其他条件。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我区《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2.申请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4386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3.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69480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房;
5.申请人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累计缴纳我区住房公积金或我区社会保险金5年(含)以上;
6.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拥有2套(含)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房产核查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我区公租房申请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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