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至四级工伤保险待遇最新消息

更新:2024-03-14 13: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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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保险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还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基金不再支付,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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