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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一、申请范围: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或者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其外省市所在单位尚未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者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办理场所:
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三、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或者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其外省市所在单位尚未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录用时间、离职时间等要素。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合并、分立的决议、批复等证明材料;单位撤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被依法撤销的法律文件等证明材料;单位解散,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解散的公司章程、决议、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单位被宣告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法律文书。
3、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与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上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网上办理)
一、申请范围: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或者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其外省市所在单位尚未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单位也可以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办理。
二、办理场所:
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客户端)。
三、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用户;
2、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
3、登录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四、办理流程:
登录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在菜单中选择“封存”业务,按提示进行操作。
五、办理时限:
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三十分即时操作成功。
六、注意事项:
1、办理网上集中封存业务的单位应为正常缴存单位。单位末次正常汇缴月份不小于当前月份往前3个月。
2、单位申请办理集中封存的职工应为正常缴存职工,即职工账户末次汇缴月份不小于单位末次汇缴月份,不存在欠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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