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廉租房申请要多久

更新:2022-08-16 15: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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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海市廉租房的市民,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在“一网通办”网站,或者前往线下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交申请。那么,申请流程需要多久呢?一起来了解下吧!

上海廉租房申请要多久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共需约50个工作日

上海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初审核查

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由本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

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年限一般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也可以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进行核查。

住房面积、住房交易等状况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委托本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开展。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面积核查办法和有关规定完成核查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

经核查,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委托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接受委托书(附核对对象名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核对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核对情况报告。

核查期间,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征询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居委会应当在收到征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取居民群众意见,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二、初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经初审核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姓名、户口所在地、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5日的初审公示,其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仅公示认定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举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三、初审结果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经初审核查和公示,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

四、复审核查与公示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经复审核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区指定网站或者有关媒体进行为期3日的复审公示。复审公示的内容和要求与初审公示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举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五、复审结果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同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合称核对机构)、报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并在市和区指定网站或者有关媒体发布登录公告。其中,通过“一网通办”方式受理审核的,还应当将登录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核对机构。

六、登录证明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登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廉租住房登录证明。 登录证明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自然失效。

申请人应当凭登录证明及时前往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配租手续。

七、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间配合

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方式在非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的,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及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配合受理区的街道(乡镇)及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审核工作。

八、初审和复审的中止及后续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说明中止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1、在初审核查过程中,核对机构发现申请人申报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与比对信息存在差异,按照规定中止住房面积核查或者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2、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初审公示调查核实,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复审核查、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

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后,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在初审核查过程中,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转交核对机构,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继续开展核查、核对工作。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初审工作终止,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

2、在初审公示调查核实、复审核查或者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过程中,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已有审核信息和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综合判断,作出审核意见;也可以再行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查、核对工作,并结合相关书面核查、核对报告,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审核工作终止,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

3、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有特殊困难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时间不得超过30日。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申请人延期提交补充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审核工作终止,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

九、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请及终止申请审核的处理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至发布登录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的,初审或者复审工作相应终止,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

申请人自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或者本条第一款规定,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十、限制重复申请

除届时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相关规定发生调整的情况以外,申请人自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出具初审或者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直接作出重复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抽查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已登录的申请人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经抽查,已登录的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下发整改意见,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认真整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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