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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今年9月,小丁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工作是新设备调试,用工期为一年,公司按照100元/小时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并约定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期间按照80元/小时支付其工资。因为用工时间长达一年,公司设定了试用期好像也合情合理。可非全日制用工设定试用期真的合法吗?
上海非全日制用工有没有试用期
没有。
上海人社局回答:
在全日制用工中,企业与员工之间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约定试用期。同时法律也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然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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