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政策

更新:2022-11-11 11: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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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新市民、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并制定配套的操作细则,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条件、限额、材料、方式和渠道等内容。

上海市出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政策

1、放宽提取条件。

按照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的职工及配偶,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

2、提高提取限额。

为进一步缓解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职工支付房租的经济压力,符合条件的承租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

3、优化办理流程。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可“零材料”“零跑动”,全程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线上渠道(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或“随申办”提交申请,同时授权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核验本人及配偶租赁信息等,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转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也可以选择在先行支付租赁费用后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一次性提取。

下一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坚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在促进实现“住有所居”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大作用。

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要求,现就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符合连续足额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其他生效中提取业务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

二、提取限额。

职工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月提取限额今后调整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公布。

三、提取要件及核验。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同时授权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查询、核验申请人及配偶租赁信息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通过集中查询获取相关信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承诺并确认所提交材料或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信息核验和现场核实。

申请人租赁信息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办理租赁提取业务变更、终止手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四、提取方式和时间。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一般采用转账方式。提取资金定期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账户。

五、提取办理渠道。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实际开通线上受理渠道,方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六、骗提、套取行为处罚。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操作细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通知制订相关操作细则。

八、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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