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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若干规定》的修订要点解读如下。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解读
一、完善育儿假
1、为了支持家庭生育养育子女,《人口计生条例》增设了“育儿假”,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2)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2、为了进一步增强育儿假的可操作性,便于基层执行,修订后的《若干规定》细化了育儿假,第三条中规定:
(1)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
(2)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原《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原《若干规定》条款在“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列支渠道方面不够准确,容易理解为“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社保基金支付。因此,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对此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对于婚后无子女人员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规定,相应作了修改完善。
三、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条例》第四十条删除了“未满16周岁之前”的年龄限制;
因此,新修订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金)、第十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条款中相应删除了“未满16周岁之前”的年龄限制。
四、新增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因此,新修订的《若干规定》新增了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方面的内容。
五、完善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2017年3月23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2017年4月1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若干规定》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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