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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那么,上海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是多久?
上海生育津贴享受期限是多久
一、符合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条件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以上“1、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04年4月15日以后生育的,女方生育时年满24周岁的,申领时可以按“晚育”待遇享受生育保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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