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材料

更新:2023-03-10 15: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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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但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或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离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档案在本辖区范围内能被查及的除外),或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

(二)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但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必要时提交与其有法律关系的结婚证,或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档案在本辖区范围内能被查及的除外)。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可以凭当事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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