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修订《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2023-04-04 16: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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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运动,我补贴。为保障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平稳有序,市体育局对《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对消费券定点场馆招募、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2023年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延续往年优惠政策,合作期间使用消费券由市体育局全额补贴,助力企业恢复发展,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上海市体育局修订《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促进体育消费,支持本市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馆向社会公益开放,推动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国办发〔2019〕40号)、《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促进体育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管理,明确和规范配送工作流程,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本市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馆以优惠价格向市民提供体育健身服务。

区体育行政部门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区级体育消费券发放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市民参与的原则,实现政府、场馆、市民多方共赢。

第四条 (服务对象)

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项目旨在为工作、学习、生活在本市的市民提供公益性体育健身服务,鼓励和支持上海市民参与健身,提高体质健康水平。

第五条 (配送平台)

市体育局建立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平台,探索区块链、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应用,通过配送平台(运营机构)具体落实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平台有关建设运营、场馆接入、数据分析、技术支持和便民服务等工作。

配送平台纳入上海体育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整体运营体系,通过技术对接实现统一用户管理、数据共享,满足线上线下多样化服务场景。

配送平台建立消费券定点场馆和用户领用券等数据实时监测、定期统计和分析评估机制,加强运营能力和专业运营队伍建设,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完善智慧助老服务,确保消费券配送平稳有序。

第六条 (信息共享)

支持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平台与“一网通办”“来沪动|健身地图”“健申码”等信息系统共建共享,在满足数据和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实现用户、数据、信息等资源整合、互联互通,方便市民参与。

第七条 (消费券类型)

上海体育消费券为一次性使用的电子消费券,不兑现,不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会员卡、年卡、月卡等消费方式明显区别,依法规范管理,避免交易风险。

上海体育消费券包括5元、10元、20元、30元、50元、80元等面值,由政府补贴和定点场馆让利两部分金额组成,遵循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规则。

规则一:上海体育消费券原则上统一标准、统一规则、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消费券面值、政府补贴和场馆让利所占份额、使用规则等由市体育局会同区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规则二:市体育局发放的市级消费券作为通用券,在全市定点场馆均可使用;区体育行政部门发放的区级消费券,限本区定点场馆使用。

规则三:同级消费券不能叠加使用;市、区两级消费券叠加使用规则,由市体育局会同区体育行政部门另外确定。

规则四:上海体育消费券有效期为7天(从用户领取时计算有效期),每人每周最多可领取3张(每人同时最多持有3张)。

规则五:每人每周和每天可使用上海体育消费券的数量由市体育局另行决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规则六:市体育局可以根据市民健身需求,配送仅限特定项目、特定人群使用的上海体育消费券,此类专用券的具体实施细则另外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实施流程)

坚持从定点场馆招募到资金补贴,以及消费券“发放—使用—评估—优化”全过程闭环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1.定点场馆招募:市体育局发布上海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招募公告;上海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馆自愿申请,经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体育局审定,与市体育局及配送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2.体育消费券发放: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落实消费券发放的经费,通过配送平台(运营机构)将上海体育消费券进行发放,广泛宣传,引导市民在指定时间至“上海体育”微信公众号、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指定小程序、上海体育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领取消费券;

3.定点场馆补贴:配送平台(运营机构)定期向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上海体育消费券在定点场馆使用情况的报表,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报表核定和拨付定点场馆相应的补贴资金;

4.数据分析评估:配送平台(运营机构)通过大数据分析评估,定期向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消费券配送和使用情况,不断优化消费券配送细则,平衡消费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定点场馆招募)

上海市范围内注册、合法诚信经营、场地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供以下“18+X”任意一种服务项目的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馆,可自愿参加上海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招募。

服务项目由市体育局每年动态调整;场地标准为参考标准,除游泳、攀岩等项目需满足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营许可等规定外,其他均为非硬性要求;积极鼓励标准或者非标准的优质场馆参与定点场馆招募。

上海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全市总量和各区数量分配,由市体育局决定和调整。各区定点场馆数量应兼顾区域场馆分布和市民健身需求,均衡合理布局。

第十条 (定点场馆审核)

为保证上海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服务质量,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开展定点场馆招募,各场馆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场馆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场地面积、设施设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服务项目的开放时间和价格列表,并加盖公章;

4.场馆权属证明,若为租赁场馆,需提供租赁协议,租赁期限需一年以上;

5.提供游泳、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服务的场馆需提供对应的许可证;

6.开展健身指导和技能培训的健身房、瑜伽等场馆需提供教练资质证明;

7.如处于疫情期间,场馆需提供做好疫情防控的说明和承诺等材料。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的场馆有无行政处罚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原则上招募三年内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场馆。

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审核场馆提交的申请材料,安排专人实地查验场馆硬件设施、价格、环境和服务等情况,严格准入、好中选优,报市体育局审定定点场馆名录。

第十一条 (财务结算流程)

市体育局对定点场馆的补贴,由配送平台(运营机构)提供消费券使用情况报表,先由市体育局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审核,再由市体育局确认后拨付到定点场馆;于本月底前结算上月的补贴金额。

市民在消费时扣除上海体育消费券金额后实际支付的金额,在市民实际支付后直接进入定点场馆的账户(扣除相关手续费)。

第十二条 (定点场馆监督巡查)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区域内定点场馆的培训、指导、管理和服务,对定点场馆有关健身环境、教练、项目、价格、服务、签约合作期间有无行政处罚记录等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提出整改意见。

市体育局指导和督促区体育行政部门落实区域内定点场馆的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对定点场馆的常态化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定点场馆预警机制)

定点场馆每天用券量超过设定的大量用券警戒线或者发生其他异常情况,配送平台(运营机构)应及时将该场馆纳入预警名单,向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核实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定点场馆退出机制)

定点场馆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合作协议提前终止合作:

1.场馆硬件设施、环境、教练、项目、价格、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有明显问题,且相关问题整改不到位;

2.场馆每天的消费券使用量明显超过场地实际接待量,存在囤券行为,且相关问题整改不到位;

3.场馆提供虚假材料、为骗取补贴故意涨价、虚假宣传或者有刷单等不诚信与违规经营行为;

4.场馆在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或者出现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5.场馆发生与消费券使用相关的3次以上非同一事由的有效投诉;

6.场馆在2个月内没有市民前来使用一张消费券,将被视为无效商家,提前终止合作;

7.场馆提前15天提出终止合作的书面申请,结算完毕后可自愿退出。

第十五条 (便民服务)

市体育局指导配送平台(运营机构)设置便民服务热线,方便市民咨询和投诉,有关咨询、服务等问题应第一时间及时妥善解决。

涉及配送平台(运营机构)无法解决问题的重大复杂问题,由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数据安全)

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数据归属市体育局,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查看本区配送数据,配送平台(运营机构)保障数据安全。

市体育局委托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配送平台(运营机构)的运营和数据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用户监管)

配送平台(运营机构)对注册领取上海体育消费券的用户落实实名制要求,严格执行领用券规则,定期开展用户数据分析和排查,防范虚假交易、倒买倒卖、套现等违规行为,发现异常用户等情况要及时处置并向市体育局报告。

第十八条 (典型培育)

市体育局会同各区体育行政部门不定期开展“你运动,我补贴”最美上海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评选等活动,对市民欢迎、经营规范、服务优良的场馆进行宣传推广。

市体育局将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参与上海体育消费券工作情况纳入全民健身、体育产业、体育市场监管等相关评估评优重要参考内容。

第十九条 (效益评估)

市体育局委托配送平台(运营机构)或者专业科研机构,开展上海体育消费券促进全民健身、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相关调查研究,科学评估直接和间接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专项活动)

市体育局可以结合本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和实施上海体育消费券专项活动方案。专项活动方案另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上海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印发的《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管理暂行办法》(沪体群〔202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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