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标准

更新:2025-08-21 14: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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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标准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在福建省内购买车身价5万元(价税合计,含5万元)以上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上牌后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旧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下同)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车应登记在本人名下。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是指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乘用车。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限福建省内),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获得方式须为“购买”。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福州市购买的新车,取得福建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公安交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不限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第二条 补贴标准。按照新购车辆价格(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新能源车补贴10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燃油车补贴10000元/辆,新能源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车补贴13000元/辆,新能源车补贴15000元/辆。

第三条 补贴原则。转让旧车的消费者和购买新车的消费者须为同一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置换更新或者报废更新补贴。

第四条 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新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类证明材料,未完成车辆旧车转让登记或新车注册登记;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上述4类证明,完成旧车转让登记和新车注册登记的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政策支持范围,按照2025年标准予以补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相应转让的旧车和所购买新车应符合《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规〔2024〕7号)及相关调整公告要求。

第二章 补贴申请

第五条 全省统一申请平台。依托省级公开征选的服务机构(懂车帝APP)开展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线上线下服务工作,推动政策顺畅、安全、高效实施。

第六条 申请信息。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全省统一申请平台各地申报入口,向补贴受理地(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下列资料。省级统一申请平台未开放前,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应注意留存相关资料。

1.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照片或扫描件;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且为Ⅰ类账户;手机号码,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

2.旧车信息。旧车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须包含第1、第2页和转让登记页),《机动车登记证书》转让登记记载的获得方式须为“购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3.新车信息。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涉及第四条跨年度政策衔接的申请人,还须上传旧车和新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5.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七条 材料要求。除了第四条涉及跨年度政策衔接的规定之外,申请材料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转让旧车日期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转让登记日期为准。

2.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须获得福州市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须在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日期以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上述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

3.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相关要求上传申报资料,并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因格式错误或图像模糊等问题无法通过审核;应及时关注申请平台的信息提示,根据信息提示,进行个人资料的修改完善及补充上传。因申请人关注度不足造成开票、上牌、申报(修改)资料等上传逾期导致无法享受补贴,申请人责任自负。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八条 实行属地审核负责制。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的申请受理、信息审核、咨询投诉等事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参与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辅助地方开展补贴申请信息审核,提供二手车转让登记、新车注册登记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督促第三方委托机构)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福州市商务局经常开展抽查复核,并定期提取全市已通过审核的信息,及时分期分批发函福州市公安局、税务局等进行比对联审;福州市公安局、税务局应及时反馈联审结果。

第九条 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审核不通过。申请人应及时通过原渠道完成补正,逾期未申请,或逾期未按要求补正信息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条 补贴发放。福州市商务局定期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履行公示程序,依据专项资金的用款计划,通过委托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原则上,从比对联审通过到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的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实行央地共担,中央与省级、市县按照85%、10%、5%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市县分担比例按现有的市县财政体制执行,即市财政与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财政按1:1配套,其他县(市)区为属地财政全部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福州市商务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并及时进行自评自查。

第十三条 资金清算。活动期结束后,福州市商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于2026年1月28日前联合行文,将补贴拨付情况、补贴金额、补贴数量、财政资金投入等相关情况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后商省财政厅开展清算。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我市按现有的市县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收回。

第五章 任务分工

第十四条 福州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市)区对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福州市商务局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协调服务机构做好平台服务,督促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数据统计分析以及补贴资金最终清算。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所需财政资金,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实补贴资金,做好资金清算、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做好车辆信息审核。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监管。市税务局负责协调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发票核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置换更新。在活动期间,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牵头加强对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销售企业的指导,督促其规范参与活动;各部门依据任务分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补贴使用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数据监测。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和信息统一管理,及时与服务机构互动,做好动态监测、风险控制;活动期内按照要求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活动情况。

第十八条 打击不法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实施车辆销售价格公开承诺,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九条 保障资金安全。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本地区补贴流程,承担属地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事务,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市商务局要优化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流程,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财政部门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专款专用,避免出现资金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验补贴申请所需的车辆相关信息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监管。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发票核验。发改部门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开展评估。

第二十一条 强化宣传引导。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依托本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回应社会关切。要深入乡镇、社区、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销售企业等基层一线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本文件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福州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政策来源:https://www.fuzhou.gov.cn/zwgk/tzgg/202503/t20250325_49939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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