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资规定

更新:2024-02-27 1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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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病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福州市加班工资规定是怎样的?福州市产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病假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举例计算: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60元/月,最低日工资即为11960元÷21.75天=90.11元。病假只发最低工资的80%,如果请假4天,4天工资为360.48元,只发放288.36元。

加班工资规定

1、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公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产假工资规定

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举例计算

如,某人正常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产假规定工资、福利与正常一样,所以,产假月工资为5000元。

产假规定

福州产假(女方):158天至180天

福州产假(男方陪产假):15天

产假规定: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等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怀孕和产假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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