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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自愿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说明
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4、单位缴费、本人未缴费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标准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个人医疗保险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福州市将医疗保险费随同失业金一起转给失业人员,由其自行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
福州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1764元/月(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90%)。按月发放,次月10-15日发放上月受理的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每满1年可按福州市法定最低工资60%的标准(1176 元/月)领取1个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
发放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如果是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则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部分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之标准)。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储蓄卡复印件(目前支持海峡、邮政、农业、工商、建设、兴业、福建省农商银行发行的社会保障卡或储蓄卡)。
可现场或网上办理
1、携带福州市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海峡银行储蓄卡复印件前往任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2、“榕e社保卡”、掌上12333APP,或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等网络申领失业金。
>>点击查看网上申领流程
线下办理:点击查看申请地址及咨询电话
网上办理:“榕e社保卡”、掌上12333APP,或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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