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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那么,上海医疗期可以循环使用吗?
上海医疗期可以循环使用吗
不可以。
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1】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上海地区关于医疗期期限的规定仅考虑本单位工作年限,而不考虑累计工作年限。
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地区执行的医疗期并没有累计计算周期的限制,而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累计,这样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更为有利,特别是遇到故意“泡病假”的情况时更容易便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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