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生儿户口登记指南

更新:2022-11-29 15: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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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即应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地可以因自然人户口迁移进行相应变更。那么在上海该如何申报户口?需要那些材料呢?

上海新生儿户口登记指南

上海新生儿落户(户口登记)办理方式

1、线上可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申请;

2、线下可通过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申请。

上海新生儿出生登记网上办理入口

上海新生儿落户(户口登记)材料

1、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的《结婚证》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2、1岁以下非婚生育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非婚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1岁以下婚内外省市生育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的《结婚证》

·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4、1岁以下随[外]祖父母报出生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一):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学生证》或者博士后在站证明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二):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申请人实际居住情况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三):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5、1-16岁境内生育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非婚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父母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6、16岁以下境外生育

·父母的《结婚证》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还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父母《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非婚生育的子女还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未取得国(境)外身份承诺书》

·婴儿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

7、女军人子女报出生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的《结婚证》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法定办结时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发[1998]24号)规定,北京、上海等全国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政策时严加控制,本市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规定了各类情形的办结时间,其中最长办结时间为6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当场办结事项:1岁以下非婚生育;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1岁以下婚内外省市生育;

2、15个工作日办结事项:女军人子女申报出生登记(父亲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其申报的除外);

3、45个工作日办结事项:16岁以下境外生育;1岁以下随[外]祖父母报出生;1-16岁境内生育;

4、65个工作日办结事项:16岁以上境内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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