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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有关规定,上海人社发布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办理材料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一起来看看!
上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办理指南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
●对象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的,可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人员的,可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名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承诺书》;
3)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补贴人员实际用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5)对于首次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应提供房产证明或租房证明;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以上材料能读取到政府数据的,线上均已实现免于提交。)
●办理地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
●办理流程
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6个月后,用人单位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劳动就业-惠企点单办(就业补贴)”在线申请;或向经营地(服务场所)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业务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的,由区失业保险部门于次月将补贴资金核拨至申请单位。
●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补贴期限
对于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享受的一次性补贴的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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