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更新:2025-08-05 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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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女性职工生育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女性职工生育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怀孕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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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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