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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19〕114号),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
参保人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发放工资。
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如果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部分;女职工延长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即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一百二十八天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一百五十八天扣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百二十八天,余下的三十天工资应由企业按产前工资标准支付。
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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