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北京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最新政策

更新:2023-03-30 17: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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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北京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最新政策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

国家医保局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

政策调整后,尚未正式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中,哪些可以报销?

《通知》明确,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且被列入“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差异较小”类别的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

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先诺欣)的最新价格;

来瑞特韦片(乐睿灵)的首发报价,均不高于医保目录内小分子新冠药最大疗程治疗费用的1.8倍(即630元/疗程),符合“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等条件,将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除了符合条件的药品可临时纳入医保报销外,《通知》对报销政策还有什么调整?

《通知》明确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基层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回归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将与其他20余种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

《通知》专门提出各地要加强对新冠患者医疗的费用监测,对符合救助条件、个人负担较重的患者按规定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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